(2017)闽08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阙源发与曹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源发,曹庆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194号原告:阙源发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杭县通贤中学教师,住上杭县。被告:曹庆财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站长,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源发与被告曹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源发以与被告曹庆财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阙源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源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阙源发负担。审 判 员 李维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