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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阙源发与曹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源发,曹庆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194号原告:阙源发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杭县通贤中学教师,住上杭县。被告:曹庆财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杭县站长,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源发与被告曹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源发以与被告曹庆财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阙源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源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阙源发负担。审 判 员  李维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