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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文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减免条件,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再次向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