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有华、林端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有华,林端燕,郭国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523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江,男,系该社风险合规部科员。被告:林有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端燕,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郭国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有华、林端燕、郭国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计586.5元,由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芳书 记 员 张丽青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