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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薇与李康、孙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李康,孙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保1380号申请人:张薇,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立明,系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康,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子、陈艳芬,均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旦,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人张薇诉被申请人李康、孙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538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张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538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9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康、孙旦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