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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詹本乾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本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501号罪犯詹本乾,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筠连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本乾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詹本乾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本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詹本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本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