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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朱永祥、黎贵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祥,黎贵福,黎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祥,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黎贵福,男,汉族,1985年9月1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黎昌华,男,约50岁,住贵州省保华乡东升四组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永祥与被执行人黎贵福、黎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初1796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45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黎贵福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黎贵福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华信用社6217790001013253519-1余额为3556.20元,已被冻结扣划,在中国银行六盘水分行营业部账户00×××26CNY0账户余额为608.39元已冻结,本院除上述银行外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朱永祥。因被执行人黎贵福之前支付过23000元,被法院冻结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华信用社6217790001013253519-1里面有13556元,后本院将该款项划拨并支付申请人。黎贵福定下还款计划,定于2017年11月17日前把剩下的偿还完毕,并找到担保人进行担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并且不必对被执行人黎贵福、黎昌华纳入全国失信黑名单和采取司法拘留。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7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承诺上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张红明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