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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启明、林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卢启明,林月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432号原告: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商贸城29幢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00003J0X4。法定代表人:张镇南,经理。被告:卢启明,男,194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月凤,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启明、林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启明、林月凤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卢启明、林月凤支付自2016年8月27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9个月计8100元;3.判令卢启明、林月凤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未还本金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暂计9个月计8100元;4.判令卢启明、林月凤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卢启明、林月凤于2015年8月28日因种植蜜柚需要,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翼龙公司)向出借人宇、亦辉(见合同)借款60000元,并与平台管理方翼龙公司三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合同编号1442460787号。合同约定年利率18%,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又约定,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公司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出借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公司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卢启明、林月凤还签写了《借款承诺书》,承诺如违约愿承担罚息(未还款本金日万分之五)。还款期届满后,卢启明、林月凤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4月1日,翼龙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用短信告知卢启明。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经多次催讨,卢启明、林月凤置之不理,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债权转让方是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是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和县好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宇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