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美与被告潘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美,潘根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643号原告:陈玉美,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潘根才,男,汉族,1951年5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陈玉美与被告潘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根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说急需钱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定于2015年10月20日归还,但此后仅归还了3000元,尚余7000元未归还,经催要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潘根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潘根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玉梅现金10000元,2015年10月20日返还。庭审中,陈玉美述称上述借条中的“梅”系误写,并提交微信记录,微信记录载明潘总(135××××5477)曾回复陈玉美“我欠你这钱我决不懒帐”,陈玉美并向其提供工商银行卡号,此后潘根才偿还了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微信记录,足以证明陈玉美已按约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潘根才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潘根才偿还借款7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根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根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美借款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根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