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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杰、四川省富利亿佰家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杰,四川省富利亿佰家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10号申请人:郑杰,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富利亿佰家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楼4层2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31707537。法定代表人:贾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富利亿佰家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泓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