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延照、陆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照,陆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马延照,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陆建明,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延照与被执行人陆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陆建明名下有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建明名下的汽车两辆(冀J×××××、冀J×××××),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范 超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