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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键阳与吴国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键阳,吴国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822号原告:陈键阳,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被告:吴国楷,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原告陈键阳与被告吴国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键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键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键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卓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