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键阳与吴国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键阳,吴国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822号原告:陈键阳,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被告:吴国楷,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原告陈键阳与被告吴国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键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键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键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卓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