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鑫与罗天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罗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6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鑫,女,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五星村2组。被执行人:罗天和,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下长镇民主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罗鑫与罗天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天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