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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鑫与罗天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罗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6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鑫,女,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五星村2组。被执行人:罗天和,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下长镇民主村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罗鑫与罗天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天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