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与曹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曹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77-99号联发大厦。负责人刘源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文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文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运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曹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阳路支行借款本金x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曹文辉暂无履行能力,此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年   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陈锡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