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7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与尔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尔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2382号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环南区乌奇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永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娜,该公司职员。被告:尔肯,男,维吾尔族,年龄不详,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尔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采暖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鸿顺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