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第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陈永华、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永华,俞明,沈寿荣,王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第1604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7号正北大楼。负责人:丁彩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妍妮,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永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俞明,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寿荣,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国庆,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陈永华、俞明、沈寿荣、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40元,合计4461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审判员 孔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扬?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