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强,华泽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志强,男,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扶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华泽亮,1987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住扶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7)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夏志强以盈利为目的,雇佣华泽亮在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夏志强承租的门市房屋内开设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机32台,非法盈利人民币500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夏志强以盈利为目的,雇佣华泽亮在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夏志强承租的门市房屋内开设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机32台,非法盈利人民币5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姜某、李某证言,检查笔录,书证,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志强、华泽亮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志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华泽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志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泽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华泽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