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1民初546号原告:白某,住成县。被告:魏某,住成县。原告白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魏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6年7月20日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魏某辩称,实际借款50000元,已还30000元,尚欠20000元,约定每月10%的利息,剩余连本带息25000元,我会在2个月内归还。白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白某身份证、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被告魏某向原告白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7月20日前归还,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0%。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利息4000元,后原告白某向被告魏某催要借款,但被告魏某未还款也未再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白某要求被告魏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该借款已付的利息,系被告自愿给付,本院不予干涉,现原告白某要求被告魏某承担4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