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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鑫川与乔晓林、张丽霞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鑫川,乔晓林,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86号原告袁鑫川,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石海龙、乔傲(实习),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晓林,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丽霞,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原告袁鑫川诉被告张丽霞、乔晓林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鑫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鑫川负担。审 判 长  田 晓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