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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章满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满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章满,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政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2日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1990年11月14日起至1995年11月14日止,于1991年10月14日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原福建省武夷山劳改支队)服刑。现羁押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章满犯脱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盛、代理检察员林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章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章满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原福建省武夷山劳改支队)占家园中队服刑期间,于1994年3月30日傍晚伙同叶游旺(又名叶游望,于同年5月归案后,被本院以脱逃罪处以刑罚)趁外出田间劳作之机脱逃,先与叶游旺流窜至叶游旺老家建瓯市,之后被告人叶章满逃回政和老家。为躲避法律追究以砍柴、烧炭为生,后于1996年在政和与她人再婚,生育三个子女,在家务农、种茶至今。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叶章满向政和县公安局镇前派出所投案,同日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民警将其带回武夷山监狱关押。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协查通报、罪犯脱逃报告表、协查通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狱内案件立案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押回经过、前科查询、收监决定书、脱逃罪犯捕回登记表、已服刑期的说明等书证;证人翁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叶章满自书脱逃过程及供述;证人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徐某、叶某的履职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章满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寻机实施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章满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将前罪所判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章满在脱逃期间,未再实施其他的犯罪,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在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章满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七个月十四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十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磊人民陪审员  徐像才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六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