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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景素与北京博大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素,北京博大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景素,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博大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东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卢自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景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大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坤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景素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内容只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不完整且逻辑混乱。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概念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部门、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但一审法院未予判决,故请求补充完整一审判决书中的劳动关系内容,即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部门、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景素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与博大坤元公司在2006年8月14日至2007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景素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景素与博大坤元公司在2006年8月14日至2007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王景素申请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应当包括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景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景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景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丽敏审 判 员 赵 静审 判 员 陈家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盛春瑞书 记 员 宋晨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