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恢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群、张允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铁群,张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铁群,男,193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允东,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群、张允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与我院(2014)太民执字第00216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抵顶两案的执行款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449119.22元,案款已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