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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召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召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410号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9号恭安小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学涛,经理。被告:王召文,男,汉族。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召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韦 平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