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全河、田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全河,田秀芹,刘善忠,刘善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440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占东,男,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全河,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田秀芹,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刘善忠,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刘善阔,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全河、田秀芹、刘善忠、刘善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刘全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全河的起诉。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