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贺利利、李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贺利利,李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0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负责人:李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文,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利利,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李卫星,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博爱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贺利利、李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起诉被告贺利利、李卫星偿还欠款,本案中的被告李卫星不是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的申请人,并且被告贺利利与李卫星也非夫妻关系,故李卫星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