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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凡清、湖北广博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远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凡清,湖北广博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高凡清,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远军,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博连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桥头国际新城天合国际广场1栋8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凡清与被执行人李远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