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普汤、王慧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普汤,王慧宁,李雄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412号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40651Y。法定代表人:黄海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守志,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冠霖,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普汤,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田阳县,被告:王慧宁,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告:李雄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普汤、王慧宁、李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