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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彭素琴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素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素琴,住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本市雨花台区。被告人彭素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素琴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朝阳、检察官助理邵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素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间,被告人彭素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上海梅山钢铁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7.07万元物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100斤碧螺春茶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2.8万元),并将该批茶叶先后运至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2.2015年春节之后,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1500只真空包装的咸鹅(价值40元/只,总价值6万元),并将该批咸鹅先后运至贾某、刘某1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咸鹅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咸鹅已发臭腐败,无法食用。3.2015年4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两次从受害人喻某处采购共计300斤信阳毛尖(价值约500元/斤,总价值约15万元)茶叶,该批茶叶先后在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4.2015年4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两次从受害人谢某处采购共计140斤碧螺春茶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3.92万元)。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5.2015年5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200斤碧螺春荼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5.6万元),该批茶叶先后在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6.2015年6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5500斤高温茶叶(价值约45元/斤,总价值约24.75万元),该批茶叶分别在贾某和刘某1家中存放,至案发时茶叶已过期坏掉。7.2015年7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于某处采购2000斤高温茶(价值约45元/斤,总价值约9万元),该批茶叶在梅山公司老大楼负一楼大厅存放。至案发该批茶叶一直未处置。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彭素琴自动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彭素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素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间,被告人彭素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上海梅山钢铁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7.07万元物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100斤碧螺春茶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2.8万元),并将该批茶叶先后运至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2.2015年春节之后,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1500只真空包装的咸鹅(价值40元/只,总价值6万元),并将该批咸鹅先后运至贾某、刘某1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咸鹅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咸鹅已发臭腐败,无法食用。3.2015年4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两次从受害人喻某处采购共计300斤信阳毛尖(价值约500元/斤,总价值约15万元)茶叶,该批茶叶先后在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4.2015年4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两次从受害人谢某处采购共计140斤碧螺春茶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3.92万元)。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5.2015年5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200斤碧螺春荼叶(价值约280元/斤,总价值约5.6万元),该批茶叶先后在梅山运输部汽运公司105室和贾某家中存放。至案发时除部分茶叶被彭素琴送人外,大部分茶叶已过期扔掉。6.2015年6月,被告人彭素琴先后从受害人徐某处采购5500斤高温茶叶(价值约45元/斤,总价值约24.75万元),该批茶叶分别在贾某和刘某1家中存放,至案发时茶叶已过期坏掉。7.2015年7月,被告人彭素琴从受害人于某处采购2000斤高温茶(价值约45元/斤,总价值约9万元),该批茶叶在梅山公司老大楼负一楼大厅存放。至案发该批茶叶一直未处置。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彭素琴自动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素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喻某、谢某、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贾某、杨某、刘某1、胡某、邓某、宗某、刘某2、戴某、朱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彭素琴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彭素琴诈骗案件涉案茶叶的价值说明、关于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情况说明,证明,民事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欠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入证明,借条、银行取款凭单,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素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素琴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素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素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所有经济损失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