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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吴绪君公证���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吴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幢。负责人于戈,行长。被执行人成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凌波西路。法定代表人代小林。被执行人代小林,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绪君,女,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都青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林、吴绪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成证内经字第48187、48188号《公证书》,(2015)成证内经字第44164号《公证书》,(2017)成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小林和吴绪君共同所有的位于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4层405号房屋和位于金牛区星河路89号29栋1单元9层18号房屋。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成证内经字第48187、48188号《公证书》,(2015)成证内经字第44164号《公证书》,(2017)成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