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葛贤乐与喻吉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贤乐,喻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贤乐,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东新街一组。被执行人:喻吉富,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28号。本院在执行葛贤乐与喻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喻吉富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9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葛贤乐给付砖款121180元;二、向葛贤乐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1570元,执行费171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喻吉富在工行陕西省安康岚皋县支行账户为xxx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现需划拨至涉案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喻吉富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31.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