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明与杨小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杨小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740号原告:殷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杨小荣(又名杨厚德),男,成年人,住织金县。原告殷明与被告杨小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