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奇、王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奇,王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109号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西郊三村(广厦经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42721。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系被告王戎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奇、王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奇、王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