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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与吴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吴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284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C区楼*号,注册号350103600284827。经营者:潘连地,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金妹,女,1975上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与被告吴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神白雕服饰店负担。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吴 鑫人民陪审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