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礼芬申请执行马文革、彭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芬,马文革,彭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黄礼芬,女,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文革,男,1963年1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志文,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礼芬与被申请人马文革、彭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礼芬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马文革、彭志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2017)黔052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