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礼芬申请执行马文革、彭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芬,马文革,彭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黄礼芬,女,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文革,男,1963年1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志文,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礼芬与被申请人马文革、彭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礼芬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马文革、彭志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2017)黔052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4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