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华义、王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华义,王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797号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芙蓉公馆A栋1304号。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华义,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王光辉,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华义、王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