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长堎工业区。被执行人:熊国映,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葛敏,女,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04473.04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21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67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熊国映、葛敏至今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葛敏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22幢2单元601室房屋因本案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该套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葛敏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22幢2单元6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