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戚春安与戚进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春安,戚进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戚春安(412825196407254931),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戚进前,曾用名戚进线(412825197707124957),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戚春安与戚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戚进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戚进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戚春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