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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彭瑶、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保23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号。负责人:谢建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少山,系银行职工。被申请人: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花垣县花垣镇狮子桥村。法定代表人:彭瑶。被申请人: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花垣县建设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香被申请人:黄金香,女,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花垣县。被申请人:彭瑶,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花垣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彭瑶、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诉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花垣县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被申请人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花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被申请人黄金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的活期账户和被申请人彭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的活期账户存款共计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应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花垣县峰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账户,账号为:1915011009200026664,因帐户余额不足,已冻结4.74元;冻结被申请人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花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93062210003193116012,因帐户余额不足,已冻结5124.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执保234号因未查询到被申请人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