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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昌东方新宫置业有限公司),张波,江西鑫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工业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5801-2。法定代表人:魏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8657799XU。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晖,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86577893M。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晖,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865779221。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昌东方新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12号中山佳苑A栋14楼,统���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48731P。法定代表人:刘小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扬,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波,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西鑫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C区6—7号楼1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350868-0。法定代表人:谭华。原审被告: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359H。法定代表人:巩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37147H。法定代表人:张波。上诉人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波、江西鑫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泉,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司与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李昭晖,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徐超,被上诉人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祥忠、吴兴扬,原审被告张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原审被告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强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西鑫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这些事实将影响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民俗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南昌华夏艺术谷影视村艺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3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俊涛审判员  徐清华审判员  吕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