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利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4814号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北京市北汽集团旅游客运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华(被告张利军之妻),1970年9月28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玉林公司)与被告张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被告张利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利军给付供暖费4172.37元;2、诉讼费由张利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与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旧宫物业中心)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旧宫物业中心对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27号楼1单元401的房屋(建筑面积:84.29平方米)进行冬季供暖;双方签订《供暖补充协议》,约定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计十年),被告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缴纳供暖费,每采暖季合计缴纳1390.79元。被告拖欠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供暖费4172.37元。被告张利军辩称:对原告所述房屋号码、房屋面积、收费标准、欠缴年限均没有异议。不交费原因:1、暖气改造更换供暖智能表没有通知我们,不同意改造;2、约2013年邻居拆墙打洞,旧宫物业管理中心没有管;3、2016年家里窗户、阳台漏水,旧宫物业管理中心没有维修。本院认定,张利军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27号楼1单元401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4.29平方米。今日玉林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根据张利军与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供暖合同及供暖补充协议,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张利军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缴纳供暖费,每供暖季合计1390.79元。2016年3月9日,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与今日玉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小区业主欠交供暖费的债权转让给今日玉林公司。张利军尚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该小区于2015年10月安装供暖智能表,此后只有在领取卡片并交费后才能刷卡打开智能表供暖开关。今日玉林公司称张利军房屋实际上享受了供暖,但未提交正常供暖的证据。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有关内容,业主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暖单位支付基本费用,北京市对基本费用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季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的60%支付。今日玉林公司主张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2781.5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今日玉林公司主张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本院仅对其中60%的基本费用834.47元予以支持。本院认定供暖费共计3616.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3616.0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利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