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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田春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谢松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给付10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厂的房产,已被北京市土地整理储蓄中心门头沟分中心收储,但收储利益尚未发放,本院已对该收储利益予以冻结。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10531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95.289469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及启信宝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新港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