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严站锋、崔友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严站锋,崔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0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号意达综合楼***层。负责人边松风,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严站锋,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西安市户县。被申请人崔友爱,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生,住西安市户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严站锋、崔友爱申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陕0113民初99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严站锋、崔友爱的银行账户存款182595.0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西安市户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严站锋名下位于西安市××小区××楼××号住宅房产(权属证号:户甘字第××号),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997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