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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3180号原告张锁绪诉被告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绪,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3180号申请人:张锁绪,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住凤翔县。委托代理人:石永浩,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路4号楼北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667958495。法定代表人:候懿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申请人张锁绪与被申请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锁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东风路38号宗地土地面积13.596亩土地的50%的份额予以查封,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锁绪提供价值609万元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锁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路38号宗地土地面积13.596亩土地的50%即6.798亩土地予以查封。二、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锁绪提供价值609万元的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