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焦石头申请执行肖莲枝、赵世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石头,赵世成,肖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60号之二申请人:焦石头,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世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肖莲枝,女,汉族,住遂平县。关于焦石头申请执行赵世成、肖莲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莲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莲枝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9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梦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