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福德与刘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德,刘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德,男,生于1962年5月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刘邦平,男,生于1985年7月3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刘福德与刘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刘邦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福德于2017年6月2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邦平于2017年7月4日已缴纳了案款2000.00元,剩余案款66390.3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邦平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福德案款2000.00元;自2018年1月起,由被执行人刘邦平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福德案款2000.00元。直至清偿所有案款66390.30元时止。申请执行人刘福德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86号执行案件。若债务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