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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6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邱谱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谱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6刑初61号公诉机关绥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谱华,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绥江县南岸镇人民政府移民服务中心主任,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谱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华银、被告人邱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1日19时30分,被告人邱谱华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行至彝绥线K283+10M处,被绥江县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邱谱华血液乙醇浓度为150.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邱谱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法化检验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被告人邱谱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谱华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邱谱华请求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谱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谱华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邱谱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谱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作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