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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任月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月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76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月江,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月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月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任月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xx里x栋x门x号其朋友郑某家中,盗窃郑某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后于当日在银行ATM取款机里分七笔共盗取该卡内人民币19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月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任月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任月江、被害人郑某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xx里x栋x门x号郑某家中饮酒,任月江趁机盗窃郑某放在家中的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并于当日利用此前获知的密码,通过银行ATM取款机,分7笔共盗取该卡账户内人民币19000元。2017年7月12日,任月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任月江供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月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任月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任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月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月江退赔人民币190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