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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新合力农业服务部与钟德信、蔡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新合力农业服务部,钟德信,蔡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88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新合力农业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经营者:卢永祥,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品源,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德信,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蔡雪英,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新合力农业服务部与被告钟德信、蔡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莹、陆品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德信、蔡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本金3089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692.2元;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钟德信存在饲料购销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原告指派员工装运饲料送至钟德信承包经营的鱼塘处,员工持送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钟德信或其员工签名确认后交由原告自存,第二联交由钟德信持有。2016年3月14日,经对账,钟德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08974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4日前归还,如超期不归还,按总金额加收30%利息。此后钟德信分文未付。蔡雪英系钟德信的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款凭据及婚姻登记资料系原件或加盖芦苞镇档案室印章的复印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与钟德信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付款期限届满,钟德信拒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钟德信支付货款本金30897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原告主张按双方在欠款凭据上约定的按总额的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钟德信拖欠货款至今已超过一年,且该违约金属一次性计算而非持续计算,故此,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蔡雪英应当与钟德信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原告诉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本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德信、蔡雪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新合力农业服务部支付货款本金3089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69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被告钟德信、蔡雪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