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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高新第五小学与王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新第五小学,王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132号原告:西安高新第五小学,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瞪羚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根宝,该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举,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王蓉,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高新第五小学与被告王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第五小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第五小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高新第五小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