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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礼玉与邹郁生、郑雪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礼玉,邹郁生,郑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邓礼玉,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邹郁生,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郑雪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礼玉与被执行人邹郁生、郑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一、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二、立即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至)暂计166584.72元;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33577.78元;四、被执行人支付公告费39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及受理费142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郑雪红、邹郁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郑雪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0,已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为:自2017年08月04日至2018年08月03日、6228480120343776015,已扣划人民币913.40元,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邹郁生、郑雪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宝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