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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4477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长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477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城四楼。法定代表人:朱宝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长伟,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森